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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,应以何罪论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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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265 更新时间:2022年07月31日10:30:15 打印此页 关闭

广州刑事律师

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,应以何罪论处?

 

案情简介

2013年3月,黄某某伙同潘某某,伪造A公司印章,编造了盖有该公司“印章”的抵押函及相关手续到B银行办理贷款业务。由于银行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有虚假材料,二人取回贷款材料后连同伪造的印章全部烧毁。次日,黄某某、潘某某被抓获归案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、潘某某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,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 

法院判决

本案中,被告人黄某某、潘某某为了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资金,伪造了办理贷款的抵押材料。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,诈骗银行贷款的情形。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应当予以支持。此外,鉴于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属于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综上,以被告人黄某某、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,判处相应刑罚。

 

律师观点

本案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“贷款诈骗罪”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使用虚假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,实质上是使得银行获得了一个具有严重瑕疵的担保物权,造成了银行财产权益的损失,应当认定为银行遭遇了贷款诈骗。此外,要构成本罪,需要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若是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在后来又想要非法占有的,依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理,不应当以本罪论处。因此,本案中,二被告人使用虚假抵押材料诈骗贷款的行为,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。

 

相关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编造引进资金、项目等虚假理由的;

(二)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;

(三)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;

(四)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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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,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? 下一条: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,需要如何惩处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