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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种情况下,盗伐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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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571 更新时间:2022年08月15日10:18:02 打印此页 关闭

广州刑事律师

何种情况下,盗伐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?

 

案情简介

2018年4月20日至4月22日,为占有木材出售,黄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油锯砍伐了A公司的47棵橡胶树(经鉴定,均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橡胶林木,总立木蓄积量为26.5423立方米)。随后,黄某雇请拖拉机拉运到木材加工厂出售,共69吨,得款31500元。2018年5月17日,黄某主动投案自首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黄某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,遂依法提起公诉。

 

法院判决

本案中,被告人黄某为占有A公司种植的树木对外销售,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,擅自砍伐了A公司的47棵橡胶树。即黄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伐树木,数量较大的情形。其行为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应当予以支持。此外,鉴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,且积极退赃退赔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综上,以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 

律师观点

本案涉及的是环境犯罪中的“盗伐林木罪”。被告人黄某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树木,并对外销售牟利的行为,应当以本罪论处。但是,并非所有盗伐林木的行为均构成本罪,具体而言,以下情形不构成本罪,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即可:

其一、行为人将他人所有且已被砍到的树木占有己有。

其二、行为人盗伐完全枯死的树木。

其三、行为人盗伐他人在房前屋后、自留地内零星种植的树木,数额较大的。

其四、行为人非法实施采种、采根、剥皮等行为,但未导致树木死亡的。

 

相关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

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非法收购、运输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盗伐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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