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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,构成何种罪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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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223 更新时间:2022年08月20日10:41:35 打印此页 关闭

广州刑事律师

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,构成何种罪名?

 

案情简介

2008年4月,顾某加入了某传销组织后,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万某、钱某等人为下线。截至2010年12月,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,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000余万元,非法获利250余万元。2016年11月2日,顾某主动投案自首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顾某涉嫌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遂依法提起公诉。

 

法院判决

本案中,被告人顾某加入了某传销组织,并发展下线,形成一定的规模与层级,非法获利数额巨大。即顾某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,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的情形。其行为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应当予以支持。此外,鉴于顾某主动投案自首,主观恶性较小,积极退赃退赔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综上,以被告人顾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六个月。

 

律师观点

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”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在适用本罪时,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首先,本罪只处罚组织者、领导者,对于受引诱或胁迫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,不以本罪论处。其次,本罪所规定的“骗取财物”是行为人的间接目的,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,也不要求行为人实质骗取了财物。因此,本案中,被告人顾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与本罪的犯罪构成一致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。

 

相关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

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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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如何理解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“组织者”、“领导者”? 下一条: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中的“情节严重”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