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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“组织者”、“领导者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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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291 更新时间:2022年08月20日10:54:24 打印此页 关闭

广州刑事律师

如何理解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“组织者”、“领导者”?

 

案情简介

2014年,许某成立了“民间自愿互助理财”组织,该组织以投资49800元返回8800元为诱饵,采取“五级三晋制”模式发展会员,以“盘”为单位进行管理,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。据查,该组织下线人员已达30人,层级已在3级以上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许某涉嫌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遂依法提起公诉。

 

法院判决

本案中,被告人许某设立了传销组织,并发展下线,形成一定的规模与层级,非法获利数额巨大。即许某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,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的情形。其行为与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应当予以支持。综上,结合许某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、退赃退赔等因素,以被告人许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相应刑罚。

 

律师观点

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”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本罪只处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与领导者。具体而言,领导者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实施策划、指挥、布置与协调的人。但领导者并不局限与组织的最初发起人,在组织者担任管理人员的骨干也视为领导者。组织者是指全局统筹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,往往是指发起人。因此,本案中,被告人许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创设者,符合组织者与领导者的身份,且该组织下线已达30人,层级已在3级以上,符合该罪的立案条件。因此,对于许某的行为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。

 

相关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

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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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监考人员故意泄露考研试题,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? 下一条: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,构成何种罪名?